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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与运营管理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与运营管理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与运营管理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与运营管理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与运营管理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与运营管理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运营管理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证券事务与法

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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