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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所确

定的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

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

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十六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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