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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

划、精打细算、规范使用,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

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

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生修改时,如新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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