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
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或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
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