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
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等履行社会责任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
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下同)3%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须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二
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
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
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
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