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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一月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北京鼎垣指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鼎康指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鋆鼎康健指天津鋆鼎康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中环环保指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辰投资指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华安证券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本持续督导意见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意见》本持续督导期指2025年第四季度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伯中、

《股份转让协议》指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

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伯中、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指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指《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鼎垣委托,担任其收购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

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0日,张伯中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辰投资与

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张伯中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环环保16391359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嘉兴鼎康,中辰投资将其持有的8355863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嘉兴鼎康,中辰投资将其持有的45794137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北京鼎垣,转让股份合计为70541359股。同时,

张伯中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并保证: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在受让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其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他人谋取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其个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可撤销地放弃个人持有的公司19174075股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亦放弃包括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而增加的股份表决权),其保留个人持有的公司30000000股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2025年11月7日,上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根据最终过户登记确认,北京鼎垣持有公司457941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9482%,嘉兴鼎康持有公司247472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760%,北京鼎垣和嘉兴鼎康合计持有公司705413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3242%。

北京鼎垣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杨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事项报告

(一)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

2购买或出售资产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1、日常性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均在预计范围内,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偶发性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主营业务调整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主营业务调整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2025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上市公

司原董事张伯中先生、王炜先生、程华女士、侯琼玲女士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同意提名刘杨先生、侯铁成先生、李奇先生、赵盼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奕旺先生、金

朝阳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同意提名李志平先生、DONG RUIPING(董瑞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1、选举刘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

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经营管理层委派人士尽快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2、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调整前后第四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调整前调整后

张伯中(召集人)、宋永莲、 刘杨(召集人)、李奇、DONGRUIPING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马奕旺(董瑞平)

姚云霞(召集人)、金朝阳、 李志平(召集人)、姚云霞、DONGRUIP审计委员会

程华 ING(董瑞平)

金朝阳(召集人)、马奕旺、 DONGRUIPING(董瑞平)(召集人)、李提名委员会

张伯中志平、刘杨

马奕旺(召集人)、姚云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姚云霞(召集人)、李志平、侯铁成江琼

3、聘任张伯中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

4、钱华先生、王锋先生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王炜先生提请辞去公

司财务总监职务,江琼女士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侯铁成先生为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赵盼盼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

同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关董事会成员变更事项。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江琼女士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同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参会职工代表审议并一致同意选举李宇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李宇博先生将与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职工安置情况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承诺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41、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鋆鼎康健、实际控制人

刘杨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承诺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独立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5(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和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承诺方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开展经营

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承诺方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干预。

(3)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鋆鼎康健、实际控制人刘杨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6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2、本承诺方暂无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参与协助其

他方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直接或间接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权益;

3、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承诺方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参与

协助其他方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4、在本承诺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就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若和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承诺方将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本承诺方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或

其他可行的措施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5、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承诺方(包括本承诺方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承诺方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承诺方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

6、上述承诺在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

间出现因本承诺方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本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7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鋆鼎康健、实际控制人刘杨出具了《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承诺方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承诺方及关联方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承诺方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3、承诺杜绝本承诺方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方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4、本承诺方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上述承诺在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七)其他关注事项

2025年11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控制权变

更后实际工作之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增设公司名誉董事长、联席总经理职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8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员、名誉董事长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员及名誉董事长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

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人负责的合同。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的董事。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董事长1人,名誉董事长由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

创始人或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人员担任,旨在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公司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技术创新、资源整

合、企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指

导与支持,可就公司重大经营问题提出建议和

9质询,但无最终决策权,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享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定权利,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或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名誉董事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

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联席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解聘公司名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誉董事长,不支付报酬;(十一)制订公司的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

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

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一)公司发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一)公司发生的购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1、易行为:1、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10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提供之一(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本章程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本章程另有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一年内购买、出售

10%以上、低于50%(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重大资产为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资产为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易,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易的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下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下的。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上述指标涉及的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但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无权决定提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公司的对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的《对(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别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规定执行。(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三)公司: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虽

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虽在300万元以上,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经理、联席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联席总经

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2、董

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2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成的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

11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联席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但董

或虽属于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审议的或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

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项有关联关系的。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有关联关系的。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东大会审议批准。(四)董事会的其他权限,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董事会的其他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联席总经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理不超过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

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

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每届任

理连聘可以连任。期3年,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对董事

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制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

内容:(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联

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

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联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工作席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根据总12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履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行各自具体职责。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2、2025年12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组织结构:“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增设联席总经理职务。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公司章程》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调整等,不再逐条列示。

3、2025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第一条为维护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安徽中环环保科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安徽中赋源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hui Zhonghuan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hui Orivi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

Technology Co.Ltd

O.LTD

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

13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文件中涉及公司名称的部分相应修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并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四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超汪昕黎敏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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