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459号
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瞿亚丽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2:00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大连路 1120号中辰未来港 B1座 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杨先生主持。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143人,共代表公司股份75543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40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股份70601559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5.3362%,为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已出示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41人,代表公司股份4941988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073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3.参与投票(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142名,代表公司股份5002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6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8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5%;反对164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
110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7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1%;反对164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2%;弃权11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07%。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对应各子议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2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5%;反对216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0%;弃权
64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1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02%;反对216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87%;弃权64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1%。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5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2%;反对213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3%;弃权
64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4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61%;反对213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27%;弃权64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1%。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8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反对213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弃权
61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6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41%;反对213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27%;弃权6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2%。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52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6316%;反对219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弃权
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61%;反对219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27%;弃权58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2%。
2.0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44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9%;反对437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弃权
61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502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61%;反对437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8%;弃权6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2%。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14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7%;反对170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7%;弃权
58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73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97%;反对170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1%;弃权58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2%。
2.07《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324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4%;反对161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
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82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95.6113%;反对161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2%;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6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6%;反对219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
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4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18%;反对219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7%;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
2.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504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2%;反对431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5%;弃权
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509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17%;反对43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8%;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5%。
2.10《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509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9%;反对431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8%;弃权
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509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17%;反对431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8%;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5%。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1《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508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8%;反对434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弃权
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509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97%;反对43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8%;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
2.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6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6%;反对219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
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4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18%;反对219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7%;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
2.13《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60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6%;反对219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
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4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518%;反对219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7%;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5%。
2.1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2655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反对167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724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18%;反对167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1%;弃权1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50%。
2.15《关于废止<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62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6%;反对229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弃权
2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4521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97%;反对22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5%;弃权2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58%。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费林森瞿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