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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5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回报股东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

1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总资产的2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1、利润分配的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2、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4(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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