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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692证券简称:中环环保公告编号:2025-103

债券代码:123146债券简称:中环转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2:00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120号中辰

未来港 B1座 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75543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60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4941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5002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4941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73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8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5%;

反对16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

110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7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101%;反对16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792%;弃权110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7%。

2.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5%;

反对21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0%;弃权6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1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902%;反对21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187%;弃权6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1%。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5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2%;

反对21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3%;弃权6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61%;反对21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627%;弃权6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1%。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8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4%;

反对21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弃权61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6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941%;反对21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727%;弃权61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2%。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21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弃权58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61%;反对21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927%;弃权58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2%。

2.0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4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

反对43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弃权61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61%;反对43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7508%;弃权61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2%。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1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7%;

反对17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7%;弃权58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7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197%;反对17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091%;弃权58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2%。

2.07《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2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4%;

反对16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2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13%;反对16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232%;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5%。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6%;

反对21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18%;反对21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827%;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5%。

2.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2%;

反对43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5%;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17%;反对43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308%;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5%。

2.10《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50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9%;

反对43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8%;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17%;反对43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8%;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5%。

2.11《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50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8%;

反对43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97%;反对434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6848%;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5%。

2.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6%;

反对21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18%;反对21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7%;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5%。

2.13《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6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6%;

反对21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518%;反对21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827%;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5%。

2.1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6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0%;

反对16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弃权

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18%;反对167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531%;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0%。

2.15《关于废止<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6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6%;

反对22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弃权

2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97%;反对22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945%;弃权2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费林森、瞿亚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基于上述事实,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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