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
规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
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
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七条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
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
2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
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
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3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9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