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熟知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