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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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4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1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12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13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3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14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4
九、结论意见...............................................14
-1-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盛弘股份指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盛弘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满足本激励计划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归属指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归属条件指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自律监管指南》指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盛弘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案)》(草案)》《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考核办法》指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中伦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盛弘股份的委托,就盛弘股份实施的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盛弘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3-法律意见书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盛弘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盛弘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盛弘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56180
-4-法律意见书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方兴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电能质量产品(包括电力有源滤波器;静止无功发生器;电能质量优化器;动态电压调节器;低电压治理设备;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电气节能产品)、智能微网产品(包括离网、并网光伏逆变器;离网、并网储能逆变器;应急电源;储能单元)、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定制整流电源)、回馈式充放电电源产品(包括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成分容设备;锂电池组检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回馈电子负载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自动化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研发、
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充电站系
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系统的设计;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微网风能光伏柴油发电机电池储能系统设计;经营进出
口业务;房屋租赁;高压、高频、大容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能质量产品(包括电力有源滤波器;静止无功发生器;电能质量优化器;动态电压调节器;低电压治理设备;电能质量监控设备;电气节能产品)、智能微网产品(包括离网、并网光伏逆变器;离网、并网储能逆变器;应急电源;储能单元)、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各种定制整流电源)、回馈式充放电电源产品(包括铅酸电池充放电逆变电源;电芯化成分容设备;锂电池组检测设备;动力电池组测试系统;回馈电子负载系统)的生产;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施工;可再生能源分布式
发电站建设、运营与维护;离网、并网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建设、
运营与维护;微网风能光伏柴油发电机电池储能系统、充电站系统、
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系统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
站点建设及运营;自动化装备和相关软件的生产;高压、高频、大容
量电力电子器件技术,智能型电力电子模块技术,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8号)以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5-法律意见书币普通股2281万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盛弘股份”,股票代码为“300693”。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70956180。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事项2026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声明”、“特别提示”、“释义”、“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6-法律意见书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章节内容,其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271人,具体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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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2.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8-法律意见书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其中首次授予282.88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0%,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64%;预留授予29.22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0.0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36%。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5条。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序计划公告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号日股本总(万股)的比例额的比例
1魏晓亮中国董事、副总经理3.000.96%0.01%
董事、副总经理、财
2杨柳中国3.000.96%0.01%
务总监
3刘帅中国副总经理3.000.96%0.01%
4赵庆河中国副总经理3.000.96%0.01%
5胡天舜中国董事会秘书2.000.64%0.01%
6郭斌中国职工代表董事1.000.32%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
267.8885.83%0.86%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65人)
预留授予部分29.229.36%0.09%
合计312.10100.00%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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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的百分比为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列明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
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前述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归属条件、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的任职期限要求、公司层面的绩
效考核要求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九)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授予程序、归属程序、变更程序、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以及对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
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列明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约定;(2)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3)公司与
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程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2.2026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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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股东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公示、股东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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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3-法律意见书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发表意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部分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公示、股东会审议等法定程序。
-14-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赖继红段博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王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