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8名。
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258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3213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8719%。
2法律意见书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参与现场投票的5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532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4375%。
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680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434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78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821%;反对4165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3%;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3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10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45%;反对416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3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78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823%;反对4164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1%;
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11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50%;反对4164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27%;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577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809%;反对4165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3%;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509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112%;反对416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31%;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4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赖继红段博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刘洪羽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