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雁清)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1月至8月,本人作为时任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徐雁清,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苏州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1985年7月至1988年3月,任无锡市法律顾问处实习律师、专职律师;1989年3月至1995年5月,任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1995年5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英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二级)律师;2002年1月至2021年3月,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
人(一级)律师;2021年3月至今,任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委员会主
任、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2022年8月,兼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67)独立董事。2022年8月到2025年8月,兼任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1事,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市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独立监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会。本人亲
自出席4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关注公司的行业发展和经营情况,主动调查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在2025年本人任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2025年应
2025年应参加本人出席股
参加股东董事会次数亲自委托是否连续两次未亲缺席东会次数出席出席自出席会议会次数
4400否22
2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
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本人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相关具体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结合有关公司发展规划和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予以审核。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
务所充分沟通,提出法律和政策相关的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3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作为一名在当地工作的独立董事,本人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和区域管理特点,因地制宜地提出相关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我作为时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于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事先都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
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并重视本人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能够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的
认识和理解,加强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并力求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及独董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12天,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
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
4况,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
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相关事项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海大清能船舶(大连)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元,增资后公司持股比例由80.00%增至93.33%。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本人就上述增资所涉及的关键考量要素及潜在风险,向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咨询与了解,认为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事项5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广东高能蠡湖固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5.4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以人民币0元的
价格转让给高能时代(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高能时代持有高能蠡湖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200万元),公司不再持有广东高能蠡湖固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前述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人向公司充分了解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关键条款和风险点,并就股转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风险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8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林庆民先生、郑旭晖先生在审批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6利益。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本人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同时就定期报告事项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高管的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本人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因此,本人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事项
72025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此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与公司实际情况一致,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同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5年8月22日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以上是本人在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最后,本人衷心希望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以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独立董事:徐雁清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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