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
2026年5月8日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上海
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思远律师、陈艺臻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
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1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29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775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7070376股的29.3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732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104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4%。参加现场会议
2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4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10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4月29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秋志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全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1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
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1%;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3%;
反对39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7%;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拟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3%;
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500%;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13%;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7%。
(四)《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777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8%;
反对57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7%;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216%;反对5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522%;弃权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2%。
(五)《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64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7%;
反对40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3%;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229%;反对4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42%;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9%。
(六)《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
反对5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
反对5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八)《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87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8%;
反对57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2%;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史开旺先生、潘杰先生、陈瑶女士、陈平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2899023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63%;反对5775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7%;
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900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1%;
反对57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项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03%;反对5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68%;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张思远姚思静陈艺臻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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