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694证券简称:蠡湖股份公告编号:2025-04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蠡湖股份股票代码300694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陈瑶
电话0510-85618806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天竹路2号
电子信箱 zqb@chinalihu.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673539195.94784536667.50-14.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3759265.3839242547.61-64.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3260926.4142079262.40-68.49%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76456557.2418888378.11834.21%
1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0.18-6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60.18-6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99%2.91%-1.92%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2054416723.762032319508.871.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379610326.271382525613.46-0.21%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报告期末表决权恢持有特别表决权股末普通24798复的优先股股东总0份的股东总数(如0股股东数(如有)有)总数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股东性持股比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持股数量称质例股份数量股份状态数量泉州水务鼎晟股权投境内非
资合伙国有法29.00%624419230不适用0企业人
(有限合伙)境内自
王晓君7.04%151644100质押4380000然人泉州市蠡湖至境内非
真投资国有法0.70%15000000质押1500000有限公人司境内自
许利民0.54%11714000不适用0然人境内自
包培育0.50%10793000不适用0然人境内自
王小军0.40%8576000不适用0然人境内自
李云海0.39%8442000不适用0然人高盛国境外法
际-自0.38%8212730不适用0人有资金
BARCLAY境外法
S BANK 0.38% 817600 0 不适用 0人
PLC境外法
UBS AG 0.38% 809802 0 不适用 0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1)王晓君与蠡湖至真的董事长及股东王洪其系父女关系,王晓君在蠡湖至真担任监事职务;
或一致行动的说明(2)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普通股股东(1)公司股东许利民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841400股外,还通过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3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171400股;
股东情况说明(如(2)公司股东包培育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45300股外,还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2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有)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834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079300股;
(3)公司股东王小军通过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857600股,实际合计持有857600股;
(4)公司股东李云海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217100股外,还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627100股,实际合计持有844200股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政府征收补偿情况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拟签署正式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2023年6月,公司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办事处就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2号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征收补偿事项签署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总计
18399.4617万元,自本协议生效支付15%,2023年11月底办公楼交拆时支付15%,余款待全部交拆后付清。根据约定,公司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搬迁完毕,详见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关于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32)。
在实际工作中,因华庄办公楼尚未按计划进行交付和拆除,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15%的拆迁补偿款项,公司已完成办公楼交付的准备工作,后续进展待双方共同协商。
2、涉诉事项
(1)上海轶朋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轶朋锴”)分别于2023年7月和9月向江苏省无
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其与公司及子公司蠡湖铸业(现已更名为无锡蠡湖新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轶朋锴向法院主张要求子公司蠡湖铸业偿付应付合同款1518.2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94.55万元,要求公司接收库存刀具并支付刀具款677.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江苏银行无锡蠡园支行账户资金800万元。
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5年3月,轶朋锴向法院新增两项诉请,要求将库存刀具返还给蠡湖铸业并由蠡湖铸业支付对价193.47万元,并
要求蠡湖铸业赔偿因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约给其造成的预期损失500万元。以上两个案件已于2025年4月一审判决。
原告轶朋锴对两个案件的判决表示不服,已于2025年5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公司对要求接受库存刀具一案判决表示不服,已于2025年5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
(2)2024年10月16日,王栋平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1601386.97元,利息按照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该货款是 2015 年公司已注销子公司无锡蠡湖金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顺时金属制品厂(已吊销)合作期间产生。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件已一审审结,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3)2025年3月,王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4名原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庄工厂员工向无锡市滨湖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前述案件为华庄工厂搬迁引发的个别争议,非群体性案件。截至报告期末,仲裁裁决均支持了申请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诉求,均驳回了申请人其他仲裁诉求。
(4)2025年1月,吴某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万元。案件
经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提出了上诉。截至报告期末,本案仍在二审中。
(5)2025年6月,蠡湖股份旗下子公司海大清能船舶(大连)有限公司向珠海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珠海云洲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和律师费损失等共计125.0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未开庭。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秋志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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