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证券简称:兆丰股份公告编号:2026-03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或“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1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函1次,具体情况如下:
1、浙江证监局警示函2024年6月14日,浙江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文件指出,公司《招
1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万
元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深交所监管函2024年6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5号),文件指出,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七、股利分配政策”显示: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监管函及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及深交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940.46万元,2024年年度利润
2分配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61.93万元,合计6402.39万元。
公司已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现金分红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经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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