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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爱乐达 --%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下同)。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2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授信及贷款等融资事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4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以及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变更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5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设置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

大信息汇集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工作。

6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

一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要事

项发生或拟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7第八条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义务,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8(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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