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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爱乐达 --%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

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具体实施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洽谈、拟订,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

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视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2(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表决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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