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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爱乐达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09 号

致: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5年 4月 22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22、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召开,召开地点为成都市

高新西区安泰二路18号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6号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鹏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6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4.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3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6审议《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7审议《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4.8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10审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11审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计166人,代表公司147853632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3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

141396002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8.2328%。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对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了验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共计159人,代表公司645763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28%。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除公司股东(包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出

4席会议的股东(包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未对会议通

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73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2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73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2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3、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73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2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73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2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5、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1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5%;

反对980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弃权22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6337101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98.1335%;98069股反对,占参会

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5187%;2246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

0.3478%。)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73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2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7、审议《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68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229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8、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7338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968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229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表决结果:同意1477333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6%;

反对973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229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10、审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597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9%;

反对4744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弃权19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5963701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92.3512%;474469股反对,占参会

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7.3474%;1946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

0.3014%。)

11、审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597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9%;

反对4744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弃权19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5963701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92.3512%;474469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7.3474%;1946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0.3014%。)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595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8%;

反对4746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弃权19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5963501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92.3481%;474669股反对,占参会

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7.3505%;1946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

0.3014%。)经查验,第10、11、1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出席

7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5、10、11、12

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铃刘垚

2025年05月16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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