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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5年12月24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2026年2月10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26年4月3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

鉴于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更新,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1目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

二、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9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10

四、关于发行人的业务...........................................10

五、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六、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4

七、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8

九、关于发行人的税务...........................................19

十、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1

十一、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3

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5

十三、结论意见..............................................29

4-1-2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更新稿)》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提交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4-1-3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

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设立以后已经根据《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2556号《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0Z0042 号、容诚审字[2026]510Z0241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559.73万元、13068.21万元和

16591.6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22.07万元、12753.77万元和16746.51万元,2023年至2025年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4406.54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4500万元(含本数),具体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募集说明书》规定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存在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4-1-4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对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该等要求: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深 交 所 网 站(http://www.szse.com.cn)和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亦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5]510Z0045 号、容诚审字[2026]510Z024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1-5(4)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审计报告》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等相关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对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该等要求: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之第1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

4-1-6《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之第2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2.19%、38.76%和42.37%,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134515.4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4500.00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15790.19万元、-2592.31万元和15749.57万元,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电解铜的市场价格从2024年开始持续上涨,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在部分期间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规定初始转4-1-7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规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本次发行完成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规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

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并规定了发行人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聘任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订立《受托管理协议》,并同意接受国金证券的监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

4-1-8债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432640000股,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陈力皎13520000031.25%

2厦门全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2974873629.99%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3167900003.88%限合伙)

4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10811742.56%

5沈国祥24000000.55%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1298300.26%

7沈夏青10400000.24%

8姜腊秀8696300.20%

9陆有飞7600000.18%

10曹万清7000000.16%

合计29971937069.28%

注:发行人上述前十大股东中,陈力皎与江阴秋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关系;

沈国祥与江阴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一致行动关系。

4-1-9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4848.93万元、253657.70万元、317796.4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16%、97.83%、99.38%。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gsxt.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关联方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的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1、发行人新增关联方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经营范围号

厦门火炬智科股厦门市数智政通投资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权投资基金合伙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4-1-10企业(有限合伙)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发行人关联方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号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

云计算设备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科技中介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企业管厦门大数

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专业设计服厦门智慧同安数据有限公

1务;安全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会议及

据有限公司司持股

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住房租

35%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机械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信息集团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厦门信息港建设

持股80%,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

2发展股份有限公

信息资本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创意产司持股20%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

4-1-11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

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服务评估;停车场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办公用品销售;业信息集团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持股80%,可的培训);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健身休闲活动;

厦门创新软件园厦门市信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室内娱乐活动;认证

3管理有限公司息投资有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限公司持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股20%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经营;

生活美容服务;理发服务;洗浴服务;足浴服务;

烟草制品零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高危险

性体育运动(游泳);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厦门信息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集团创新厦门信息集团酒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4教育科技

店运营有限公司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有限公司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

持股100%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代理销售;台球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洗染服务;会

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住

4-1-12房租赁;停车场服务;外卖递送服务;棋牌室服务;

健身休闲活动;酒店管理;旅客票务代理;工艺美

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

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

鲜蔬菜零售;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水产品收购;

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

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鲜肉批发;

鲜肉零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

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江阴市秋炜贸易康鑫投资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

5有限公司持股100%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品销售

3、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变动情况经营范围号上海市崇明区澜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曹嘉麒曾担任

1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零售。

嘉服装店经营者,已于2026年4月退出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的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子公司新增出资的实收资本明细、银行单据、铜力新材料的公司章程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向全资子公司铜力新材料新增实缴出资4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铜力新材料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700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将于2029年12月30日前实缴到位。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财务凭证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5年度存在向关联方租赁房产、车辆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4-1-132025年度

关联方租赁内容金额(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

陈力皎房产126.810.04%

卡崔娜贸易车辆35.000.01%

为了就近解决公司员工住宿事宜,发行人向陈力皎租赁位于厂区周边房产用作员工住宿,租赁价格系参照当地相近区域的同类出租房屋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向卡崔娜贸易租赁车辆用于发行人日常使用,租赁价格系参照车辆折旧情况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租赁金额较小、占营业成本比例较低,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过程

中形成的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发行人董事会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本所认为,发行人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在建工程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4-1-1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铜力新材料负责实

施的“年产3.5万吨高性能铜及铜合金材料生产制造项目”正在施工建设,该建设项目已取得地字第 3502002025YG038058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502002025GG1275522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502122026022801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已依法完成截至目前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或备案,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专利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3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期权利人号类型方式一种挤压机刮刀多实用2024年11原始

1 ZL202422953362.4 发行人

向调节装置新型月29日取得一种双触头零件侧实用2024年11原始

2 ZL202422946333.5 发行人

推式整形模具新型月29日取得一种用于接触线和实用2024年11原始

3 ZL202422945056.6 发行人

绞线的挤压结构新型月29日取得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抽查了部分重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买取得。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1-15(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签署的《商标专用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等资料。

2025年12月,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签订编号为 DG-20260101-1 的《商标专用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注册证号为1466986、3382301、4791251的三项境内商标质押给工行江阴支行,为其与工行江阴支行自2025年2月2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为2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上述发行人使用部分境内商标向银行质押贷款、《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

行人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票据、信用证等保证金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担保、抵押、出租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所述发行人使用部分境内商标向银行质押贷款、

《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自有房地产对外出

租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票据、信用证等保证金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4-1-16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正在

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执行了函证程序,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及将要履行的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融资贷款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融资贷款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融资贷款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贷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借款金额担保借款人贷款人借款期限担保人号(万元)方式

2025年12月

商标

1工行江阴支行12日至20262000发行人

质押年12月11日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2025年10月

2份有限公司江阴22日至20262000--

支行年10月21日

2、工程施工合同2026年2月,铜力新材料与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五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铜力新材料将“年产3.5万吨高性能铜及铜合金材料生产制造项目”相关工程施工内容发包给福建五建,合同金额合计为12953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4-1-1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

络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余额明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627698.08元,主要包括押金及保证金、代垫款项;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36085.16元,主要包括押金及保证金。该等应收应付款项属于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及业务往来所形成,无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股东欠款。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

4-1-18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期间内,发行

人召开了1次董事会、2次审计委员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审计报告》等资料,并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序号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公司

1发行人2025年度15%13%、6%

2康昶铜业2025年度25%13%、6%

3秋炜铜业2025年度25%13%、6%

4孚力甲电气2025年度15%13%、6%

5铜力新材料2025年度20%13%、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香港电工、新加坡电工、墨西哥铜业暂无实际生产经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税收优惠文件等资料,并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5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4-1-191、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25年11月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532002467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2025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2、孚力甲电气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24年12月取得了江苏省科

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2432010657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孚力甲电气2025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3、铜力新材料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铜力新材料2025年度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收益明细、营业外收入明细、

记账凭证以及相关原始单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2025年度合计确认的财政补贴金额为885311.24元。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以及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专项/公共信用报告》及发行人聘请境外律师针对墨西哥铜业出具的《法

4-1-20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

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项目、在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5年12月,发行人正在运营的“高速铁路用高强高导铜合金接触网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二期)”编制了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检测

报告并进行公示,已通过阶段性环保验收。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项目、在建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排污登记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并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存在换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新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 91320200842255667P001W,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15 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进行排污登记或取得排污许可证,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4-1-2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料,

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公众环境研

究中心网站(http://www.ipe.org.cn)等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了检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及守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修订)》,发行人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

证、原始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和纠纷,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认证证书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体系认证证书变更情况如下:

1、发行人换领新证的认证证书

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2023-0409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换领新证,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证书有效期更新为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1月

9日。

2、发行人新增的认证证书

主体证书编号认证项目/产品、标准证书有效期号

1 电工 40426IPMS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2026 年 4 月 17 日至

4-1-22合金 0229R001 GB/T 29490-2023 2029 年 4 月 16 日

电工合

00326Q000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2026 年 2 月 19 日至

2金/康

7R1001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2029 年 2 月 18 日

昶铜业

秋炜 05326Q000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2026 年 2 月 11 日至

3

铜业 3R201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2029 年 2 月 10 日

孚力甲 T202235/05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26 年 2 月 5 日至

4

电气 6607 IATF 16949:2016 2029 年 2 月 4 日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等资料,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发行人新增以下案件标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于

2022年7月签署了《框架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中铁十一局向发行人采购接触线、承力索等产品。2026年3月,发行人以中铁十一局未按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4-1-23为由,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铁十一局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共计364.97万元,并要求中铁十一局承担发行人律师费、案件仲裁费等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2、发行人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武汉”)于2022年12月签署了《承力索买卖合同》,约定中铁武汉向发行人采购承力索、绞线等产品,并于2023年7月签署《合同补充条款》对货款支付相关事项行了补充约定。因中铁武汉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发行人于2025年8月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发行人与中铁武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中铁武汉分期向发行人付清货款。

2026年4月13日,发行人以中铁武汉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武汉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278.30万元,并要求中铁武汉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3、发行人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于2020年7月、2021年12月先后签署了多份买卖合同,约定中铁一局向发行人采购承力索、铜镁合金线等产品。因中铁一局拖欠货款,发行人于2025年9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发行人与中铁一局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中铁一局向发行人分期支付货款。

2026年4月,发行人以中铁一局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为由,

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一局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25.85万元,并承担发行人利息损失、律师费、仲裁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已起诉、尚未正式立案。

本所认为,上述案件系发行人作为仲裁申请人或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金额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1-24(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用中国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

告等资料,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的现金分红

4-1-25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等。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现金分红(含税)6656.005990.406922.24

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59.7313068.2116591.69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49.09%45.84%41.72%

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税)合计19568.64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4406.5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最近三年年均

135.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2025年度分红方案尚需股东会审议,尚未实施。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情形的核查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

4-1-26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财务性投资是指: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

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

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

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

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七)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的核查情况

4-1-27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相关资产科目情况如下:

账面价值项目是否涉及财务性投资(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否

衍生金融资产449.70否

其他应收款362.77否

其他流动资产2073.53否

长期股权投资-否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否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否

其他非流动资产548.12否

(1)衍生金融资产科目

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衍生金融资产金额为449.70万元,主要系发行人为应对电解铜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使用电解铜期货合约作为套期工具,实施套期保值业务,以降低电解铜市场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该投资整体金额较小,与日常经营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科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为362.77万元,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代垫款项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2073.53万元,主要为增值税借方余额重分类和企业所得税借方余额重分类,均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548.12万元,均系预付非流动资产购置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1-28(5)其他资产科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科目余额均为0.0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公开承诺资料,并登录深交所网站进行了核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收购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就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次发行的申请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4-1-29(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姚思静______________

姚思静______________姚培琪______________年月日

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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