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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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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于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姚培琪律师、李宜谦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时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股东陈力皎女士与厦门信息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陈力皎女士自2024年7月31日起放弃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04000000股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1.25%),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变更为228800000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623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7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522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13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3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烨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96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
反对1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95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
反对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94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59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6%;
反对1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53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
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52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29%;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49%;弃权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22%。
(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5988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0%;
反对185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弃权60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7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25%;反对185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77%;弃权6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8%。
(七)《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993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3%;
反对1426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98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
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弃权7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508%;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9%;弃权73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2%。
(九)《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49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
反对113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70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48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45%;反对113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72%;弃权7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82%。
(十)《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0376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
反对118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78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姚思静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