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
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内审部应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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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需要配备专职负责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原则,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
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公司财务部人员不得列入邀请名单。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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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审部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内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
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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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
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内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
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5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内审部门。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公司总经理;内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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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内审部提出,内审部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报告的决定。
第十八条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在15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估范围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内审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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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内审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各种款项的支付;
(六)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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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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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四)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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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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