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8证券简称:万马科技公告编号:2026-004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股东闫
楠先生的函告,并通过查询网络公开信息获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3月6日16时至2026年3月7日16时在“京东网”将闫楠先生所持公司的
2780000股股票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是否为控股占其拍卖占公司拍卖拍卖股东股东或第一本次拍卖所持是否为执行总股本开始结束原因
名称大股东及其数量(股)股份限售股人名比例时间时间一致行动人比例称上海市
是(董事2026年2026年徐汇区司法裁
闫楠否278000041.49%2.07%离职锁定3月6日3月7日人民法定
股)16时16时院
合计278000041.49%2.07%
注:本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具体内容详见京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auction.jd.com/sifa.html)公示的相关信息。
上述被司法拍卖的2780000股份为质押股份,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 5%比例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股东股份累计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累计拟被股东持股数量占其所持股占公司总持股比例司法拍卖名称(股)份比例股本比例数量(股)闫楠67000005.00%278000041.49%2.07%
合计67000005.00%278000041.49%2.07%
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披露,闫楠先生持有的公司2780000股股份将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闫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于2026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冻结2780000股、2026年1月22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
240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2026年1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002)。
三、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65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98.21%,占公司总股本的4.91%。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再冻结51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77.31%,占公司总股本的3.87%。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27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41.49%,占公司总股本的2.07%。
2、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公司股东闫楠先生持有的公司2780000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的2.07%。若本次司法拍卖成交并过户登记,闫楠先生持股将由
6700000股减少至3920000股,占公司股本的比例将由5.00%降至2.93%,不
再是公司5%以上股东。
3、闫楠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本次股份被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告阶段,后续需经过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是否完成拍卖,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司法再冻结和司法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闫楠先生于2024年5月7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次被司法拍卖2780000股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
诺》第十六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应遵守闫楠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第十五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持股5%股东《关于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函》。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