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87号
致: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并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2026年5月11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15:00在杭州市西湖区天际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禾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8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801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05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5072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4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2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94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8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267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7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2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2%;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45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13%;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9%;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73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5%;反对2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
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9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29%;反对2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07%;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
4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56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2%;反对2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0%;
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22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8%;反对2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8%;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77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4%;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3%;
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43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69%;反对2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4%;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65569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1%;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3%;
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5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51%;反对2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2%;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59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2%;反对2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2%;
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25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03%;反对2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11%;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7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4%;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0%;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8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36%;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6%;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68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反对2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4%;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4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58%;反对2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4%;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德生先生、张禾阳女士、张珊珊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8069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80%;反对21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5%;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1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14%;反对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0%;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补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0.01《关于选举徐兰芝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1133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7722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7238%。
表决结果:通过
10.02《关于选举李勋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51103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4.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7692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54.719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表决情况:同意65572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7%;反对20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6%;
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8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64%;反对20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8%;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11.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74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3%;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1%;
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40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98%;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44%;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表决结果:通过
11.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71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6%;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7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71%;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11.0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5622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7%;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28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19%;反对2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572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7%;反对2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7%;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8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64%;反对2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8%;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572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7%;反对2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7%;
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8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64%;反对2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8%;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5572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6508%;反对2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2%;
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38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81%;反对2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70%;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朋志超
______________崔斌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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