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
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报废资产;
(七)核销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1(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足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不
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2(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相关规定。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八条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九条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条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总经理批准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第十二条资产处置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披露资产处置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
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资产处置行为发生时;
(四)资产处置行为的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附则
4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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