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勒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方正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5层法定代表人孙斌
保荐代表人肖文华、黄松情况内容
联系电话010-569918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00.SZ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环联路108号主要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环联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段志明实际控制人段志明联系人周家华
联系电话0731-89862900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岱勒新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的变更及理由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原委派钟亮亮先生、韦帅帅先生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12月,由于韦帅帅先生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樊旭先生接替韦帅帅先生继续履行公司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5年7月,由于钟亮亮、樊旭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更好地开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委派肖文华先生、黄松先生接替钟亮亮先生、樊旭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业绩波动情况
受光伏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产品金刚石线需求不足,产能利用率下降,同时产品价格已下降至较低水平,主营产品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从而导致业绩出现阶段性亏损。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4361.56万元,同比下降316.63%。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9275.45万元,同比亏损减少20.88%。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导致业绩亏损的相关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改善经营局面,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岱勒新材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岱勒新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工作已完成。公司无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肖文华黄松
法定代表人:
孙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