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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董制度》)《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

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重大项目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的资格、条件和经验、解聘理由等进行关注,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时提出意见。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资料,并安排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

1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相关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再次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

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相关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独董制度》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2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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