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1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本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
2权对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填写表决票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3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4第三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表决等方式发表表决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
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
5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
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