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1第二章防范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防范机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作为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必备内容,并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2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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