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和目的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成本、融资环境、股东诉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起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受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2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红规划或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
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分红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4、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相关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3(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相关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周期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公司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4机制。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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