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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07证券简称:威唐工业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23088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4年3月22日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48人

首次授予数量:143.50万股

授予价格:6.79元/股

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3月2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43.50万股,授予价格为6.7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50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7697.5752万股的0.9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3.5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6.1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3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3.81%。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以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4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及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预留授予第一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50%

个解除限售期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第二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50%

个解除限售期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7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7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5、2026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目标的完成程度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A)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B)

第一个解除

2024年度经审计后公司营业收入较2024年度经审计后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较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

2025年度经审计后公司营业收入较2025年度经审计后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

2026年度经审计后公司营业收入较2026年度经审计后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较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其中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总收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当期利息支出+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折旧与摊销,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 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实际为 b。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 且 b≥B 100%

(2/3)×A≤a<A且b≥(2/3)×B;

或75%

a≥(2/3)×A且(2/3)×B≤b<B

a<(2/3)×A 或 b<(2/3)×B 0首次授予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A)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B)预留授予第一个2025年度经审计后公司营业收入较2025年度经审计后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润较2023年增长率不低于30%预留授予第二个2026年度经审计后公司营业收入较2026年度经审计后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润较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其中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总收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当期利息支出+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折旧与摊销,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 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增长率实际为 b。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 且 b≥B 100%

(2/3)×A≤a<A且b≥(2/3)×B;

或75%

a≥(2/3)×A且(2/3)×B≤b<B

a<(2/3)×A 或 b<(2/3)×B 0预留部分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激励对象所属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1、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7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3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说明

(一)首次授予日:2024年3月22日

(二)授予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数量:143.50万股(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六)授予价格:6.79元/股

(七)首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获授第一类限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划姓名职务国籍制性股票数量涉及的限制性公告日公司股(万股)股票总数比例本总额比例

张锡亮董事长、总经理中国30.0018.02%0.17%

吉天生董事、副总经理中国7.504.50%0.04%

副总经理、董事会

张一峰中国7.504.50%0.04%秘书兼财务总监

朱毅佳副总经理中国20.0012.01%0.11%

ONG TIAM CHYE 供应链总监 新加坡 3.00 1.80% 0.02%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3人)75.5045.35%0.43%

合计143.5086.18%0.8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除实际控制人张锡亮先生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3.50万股,公司已确定2024年3月22日作为本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076.2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经测算,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总成本(万元)2024年(万元)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

1076.25523.18358.75170.4123.92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本次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八、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3月22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43.50万股,授予价格为6.79元/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锡亮先生。张锡亮先生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其纳入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以2024年3月22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43.50万股,授予价格为6.79元/股。九、法律意见书结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威唐工业实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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