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7证券简称:威唐工业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3088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于
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32号威唐工业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25年11月3日9:15-15: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4名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64509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6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5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6546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8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9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7962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0%。(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7654092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22238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0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9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1%;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
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1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反对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8%;反对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0%;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2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反对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48%;反对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1%;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0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8%;
反对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9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3%;反对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0%;
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2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8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5%;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0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5%;
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9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3%;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5%;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2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
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8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5%;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6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0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9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1%;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12%;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2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0%;
反对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2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6%;反对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3%;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430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99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1%;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2%;
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叶嘉雯律师、姚璐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