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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7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灿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王炜、胡承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法律意见书

(一)聚灿光电已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0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7日下午

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8人,代表股份数239210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80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16名,代表股份数

239210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37.180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聚灿光电公告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883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0%;

反对575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146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425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219%;反对575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47%;弃权146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34%。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36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2%;

反对586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2%;弃权18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73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425%;反对586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121%;弃权18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454%。

3、《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73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7%;

反对5902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8%;弃权14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410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698%;反对590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251%;弃权14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051%。

4、《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77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4%;

反对584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弃权14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414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836%;反对584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052%;弃权14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113%。

5、《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546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5%;

反对486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弃权1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48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227%;反对486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701%;弃权1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72%。

6、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32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7%;

反对6587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4%;弃权11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69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303%;反对658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0%;弃权11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0.4097%。

7、《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24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0%;

反对1009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0%;弃权177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961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9291%;反对1009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632%;弃权177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77%。

8、《关于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929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6%;

反对10097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1%;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7867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060%;反对1009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642%;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97%。

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495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8%;

反对6649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96120股法律意见书(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87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890%;反对664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12%;弃权9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98%。

10、《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48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5%;

反对657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弃权10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8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858%;反对657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552%;弃权10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89%。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554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7%;

反对580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弃权75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491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491%;反对580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922%;弃权75420股(其中,因未法律意见书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87%。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388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1%;

反对663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弃权15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25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779%;反对663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58%;弃权15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462%。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426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

反对567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弃权21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63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099%;反对567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463%;弃权21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39%。

1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398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5%;

反对5801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弃权231920股法律意见书(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335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138%;反对580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905%;弃权23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57%。

1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619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1%;

反对475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23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8557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735%;反对475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06%;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95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法律意见书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王炜胡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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