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证券简称:聚灿光电公告编号:2026-035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内容
并修订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内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相应修订《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7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 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审核情况的说明》。
4、2025年6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7月3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7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确定2025年7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52名激励对象授予80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6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15日,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283.47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8、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内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相应修订《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修订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对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和业绩达成的核心骨干人员进行激励,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现拟对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对“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里针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
调整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34%。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6%。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完成率(R)=该归属期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该归属期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目标值。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6%。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52%。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34%。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6%。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为统一考核口径,第二、
第三个归属期中基数“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以扣除该期间贵金属回收业务的收入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完成率(R)=该归属期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该归属期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目标值。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0%。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一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46%。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二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为52%。
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完成率(R)<85%时,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
第三个归属期
85%≤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 80%比例归属;
R≥90%时,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额予以归属。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为统一考核口径,归属期中基数“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以扣除该期间贵金属回收业务的收入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完成率(R)=该归属期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该归属期目标增长率所对应的营业收入目标值。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针对上述调整内容,同步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本次调整的原因公司在确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即营业收入)时,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指标主要包括 LED芯片及外延片业务收入、贵金属回收业务收入等。自2025年11月起,受《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影响,公司将黄金废料处置模式由对外销售调整为委外加工复利用。故自2025年11月起,黄金废料回收业务的收入不再体现,以上业务模式调整导致的业务收入变化系政策变动驱动,为不可预见、不可控情形。
由于2025年度1-10月仍是原口径,上述不可控事项涉及时间较短,造成影响有限,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但自2026年起,继续沿用原考核指标将与公司的经营计划有所偏离、不利于经营团队的激励考核管理。因此,公司拟对原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补充说明,相应剔除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含的贵金属收入金额。扣除贵金属回收业务的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调整后的考核目标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挑战性,客观反映公司新的经营现状,有利于提高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事项,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共同利益。
五、本次调整的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的调整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契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后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相关调整,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内容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相应修订《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律师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