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证券简称:聚灿光电公告编号:2025-025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潘华荣先生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7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
17日09:15-15:00。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7、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
8、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通知
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9、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
05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8人,代表股份239210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6人,代表股份239210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513人,代表股份29148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0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8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0%;
反对57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
146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25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19%;反对57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7%;弃权146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4%。
提案2.00关于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36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2%;
反对586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2%;弃权
18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8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3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25%;反对586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1%;弃权18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7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4%。
提案3.00关于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73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7%;
反对590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8%;弃权
14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0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98%;反对590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51%;弃权14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提案4.00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77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4%;
反对58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弃权
14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4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36%;反对58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2%;弃权14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3%。
提案5.00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4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5%;
反对486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弃权
1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8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27%;反对486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1%;弃权1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2%。
提案6.00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3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7%;反对6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4%;弃权
11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9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03%;反对6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0%;弃权11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
提案7.00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02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0%;
反对100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0%;弃权
177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6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91%;反对100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632%;弃权177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
提案8.00关于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92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6%;
反对100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1%;弃权
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67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60%;反对100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642%;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7%。
提案9.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49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8%;
反对664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9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87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90%;反对664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12%;弃权9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提案10.00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48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5%;
反对657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弃权
10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8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8%;反对657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52%;弃权10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
提案11.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55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7%;
反对58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弃权75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9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91%;反对58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2%;弃权75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提案1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388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1%;
反对66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弃权
15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2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79%;反对66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8%;弃权159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2%。
提案1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42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
反对56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弃权
21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6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99%;反对56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3%;弃权21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9%。
提案1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398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5%;
反对58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弃权
23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3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8%;反对58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5%;弃权231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7%。
提案15.00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619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1%;
反对475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
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57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35%;反对475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6%;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承伟律师、王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