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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26 查看全文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

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会在深

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

下:(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1.00代

表议案一,2.00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代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代表对议案组2

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下的所有议案;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

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行公告。如果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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