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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08证券简称:聚灿光电公告编号:2025-062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长潘华荣先生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6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

6日09:15-15:00。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8、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通知

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9、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

05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9人,代表股份249952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7人,代表股份249432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703人代表股份39590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2人,代表股份39526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247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6%;

反对42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弃权

2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84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68%;反对42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7%;弃权2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4%。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124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4%;

反对47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弃权

349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6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62%;反对47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8%;弃权349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8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承伟律师、王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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