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证券简称:精研科技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鉴于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因公出差线上参会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选董事、副总经理邬均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52029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706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2323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2995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7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2人,代表股份2323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5%。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金诗晟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2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9%;
反对8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09%;反对8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4%;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27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9%;
反对8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09%;反对8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4%;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0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9%;
反对10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64%;反对10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4903382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64%;反对10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9%;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64%;反对10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及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邬均文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4897205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2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03%;反对10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8%;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64%;反对10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弃权19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376190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6%;
反对28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7%;弃权19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94%;反对28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8%;弃权19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376190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5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9%;
反对282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4%;弃权19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07%;反对282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弃权19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376190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5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9%;
反对28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7%;弃权20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07%;反对28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8%;弃权20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欢、金诗晟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