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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09证券简称:精研科技公告编号:2025-02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及金额:*陈明芳、郑奕麟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0933070.86元;*陈明芳、郑奕麟于终审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万元、律

师费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2712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0元,合计577128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11543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565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28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为恢复执行裁定,案件的执行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0404民初19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

2023年9月2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19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

0404民初1941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04民终397号),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04民终397号)),*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40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

款90933070.86元;*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万元、律师费20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712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0元,合计577128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11543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

565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28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404执2116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4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第

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本次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司法拍卖、变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12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1077.8619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恢复执行裁定,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5)苏0404恢执419号之一】。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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