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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公司(常州市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

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选举杨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审议《关于董事杨俊先生的薪酬方案的议案》;

14.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1日下午15:0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66名,代表股份57309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88%;其中中小股东159名,代表股份1642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26%。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

司股份49058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48%;其中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8250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40%;其中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641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8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57031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8%;

反对26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8%;弃权15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27%;反对26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16%;弃权156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7%。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逐项表决结

果如下: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5702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12%;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0%;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2发行规模

同意5702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12%;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0%;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5702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12%;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0%;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4债券期限

同意5702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1%;

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12%;反对2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0%;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5债券利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702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1%;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53%;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5702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1%;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53%;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7转股期限

同意5702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1%;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53%;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同意5702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1%;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4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53%;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同意5701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8%;

反对263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9%;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49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626%;反对263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75%;弃权29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9%。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同意57025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7%;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56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53%;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56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9%。

2.11赎回条款

同意570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84%;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3%。

2.12回售条款

同意570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7119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84%;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3%。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同意570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84%;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3%。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570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84%;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3%。

2.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570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84%;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3%。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同意570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8%;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84%;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7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13%。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2.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2.19评级事项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2.20担保事项

同意5702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4%;

反对256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8%;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7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361%;反对256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08%;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6%。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6%。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6%。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042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8%;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6%。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702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0%;

反对252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0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310%;反对252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60%;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9.《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5702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3%;

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59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66%;反对25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4%;弃权29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0%。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703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0%;

反对26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8%;弃权1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7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40%;反对26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16%;弃权10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4%。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1.《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同意56317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98%;

反对976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弃权15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5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40%;反对976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371%;弃权15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9%。

12.《关于选举杨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6868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0%;

反对427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6%;弃权13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01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41%;反对427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89%;弃权134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1%。

13.《关于董事杨俊先生的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685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4%;

反对42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3%;弃权225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9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56%;反对42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32%;弃权225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2%。

14.《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之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4.0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同意56309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60%;

反对978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5%;弃权20919

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2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30%;反对978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32%;弃权20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8%。

14.02《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5631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7%;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15%;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

14.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5631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7%;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15%;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

14.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5631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7%;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15%;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

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4.05《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5631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7%;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15%;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

14.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5631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7%;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15%;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

14.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5631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7%;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15%;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5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2%。

14.0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同意5631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08%;

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1%;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5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11%;反对972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203%;弃权241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6%。

14.09《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5631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08%;

反对92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5%;弃权7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45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11%;反对92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77%;弃权749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律师陈小形律师周烨培律师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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