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证券简称:精研科技公告编号:2025-02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6月2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3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62926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296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17630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股份1102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股份1102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1%。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陈小形、周烨培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376190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3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9%;
反对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0%;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0592股,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07%;反对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0%;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376190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3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84%;
反对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0%;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8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07%;反对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0%;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邬均文先生、杨剑先生、王立成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376190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2%;
反对67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5%;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08%;反对67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78%;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小形、周烨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