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股票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股票买卖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控信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
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核查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核查期间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事务代表(如为合伙企业);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关于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2025年6月3日)至《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2026年5月28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或其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累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计卖出上市姓名身份交易期间公司股份数公司股份数量(股)量(股)资产评估机构就本次交易事项指派的项目
于宏伟2026.01.06-2026.01.1350005000组成员于昊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何彦透自然人股东刘军的2025.12.22-2026.01.0944004400直系亲属自查期间累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计卖出上市姓名身份交易期间公司股份数公司股份数量(股)量(股)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李显屏透自然人股东李俊的2026.04.08-2026.05.1456005600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贺国君2025.12.19160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缪彩虹透自然人股东陈命强2025.12.19-2026.05.191320013200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刘浩志2025.12.19-2026.03.04160016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郑伟俊2025.12.19-2026.01.194004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徐腾云2025.12.19-2026.03.1024200242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唐登军2025.12.22-2026.01.20280027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夏寅啸2025.12.30-2026.2.25390039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盛晶晶2025.12.18-2025.12.235005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袁雪峰2025.12.18-2025.12.19100010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杨虹透自然人股东袁雪峰2025.12.23-2025.12.2410001000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王小芬透自然人股东曾智的2026.04.22-2026.05.0720002000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何红宇2025.12.18-2025.12.3010001000透自然人股东自查期间累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计卖出上市姓名身份交易期间公司股份数公司股份数量(股)量(股)交易对方富格合伙执
杨双双行事务合伙人主要人2025.12.02-2025.12.0310001000员吴刚的直系亲属上市公司员工王煜民
秦彩虹2026.01.19-2026.05.281960015300的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黄少泽2025.12.18-2026.12.26800800透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
邹晓露透自然人股东王凯的2025.12.22-2026.03.2540004000直系亲属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
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
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声明及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
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卖出上市公司名称身份交易期间股份数量股份数量
(股)(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本次重组的独2025.07.11-2
66006600
司立财务顾问025.10.27
国海证券—招商银行
—国海证券启航量化本次重组的联2026.05.28-2
1600200
对冲8118号集合资产席主承销商026.05.29管理计划
自查期间内,财通证券存在买卖万隆光电股票行为。财通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自查单位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是自营单元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基于量化策略开展的独立投资。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
存在其他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
3、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虚假、隐瞒、遗漏情形。”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自查期间内,国海证券自营业务在自查期间未买卖万隆光电股票;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国海证券就上述
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自查单位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是在严格恪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依据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的,是本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
存在其他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
3、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虚假、隐瞒、遗漏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