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91-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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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万隆光电 指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中控信息 指 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付小铜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核查期间 指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5月28日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格式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类1号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91-4号
致: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类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类1号指引》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鉴
于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律师的调查手段及取证方式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类1号指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核查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核查期间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派事务代表(如为合伙企业);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5月28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或其出具的承诺函,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核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核查期间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于宏伟 资产评估机构就本次重组指派的项目组成员于昊的直系亲属 2026.01.06-2026.01.13 5,000 5,000
何彦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刘军的直系亲属 2025.12.22-2026.01.09 4,400 4,400
李显屏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李俊的直系亲属 2026.04.08-2026.05.14 5,600 5,600
贺国君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9 1,600 0
缪彩虹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陈命强的直系亲属 2025.12.19-2026.05.19 13,200 13,200
刘浩志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9-2026.03.04 1,600 1,600
郑伟俊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9-2026.01.19 400 400
徐腾云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9-2026.03.10 24,200 24,200
唐登军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22-2026.01.20 2,800 2,700
夏寅啸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30-2026.02.25 3,900 3,900
盛晶晶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8-2025.12.23 500 500
袁雪峰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8-2025.12.19 1,000 1,000
姓名 身份 交易期间 核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核查期间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杨虹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袁雪峰的直系亲属 2025.12.23-2025.12.24 1,000 1,000
王小芬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曾智的直系亲属 2026.04.22-2026.05.07 2,000 2,000
何红宇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8-2025.12.30 1,000 1,000
杨双双 交易对方杭州富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人员吴刚的直系亲属 2025.12.02-2025.12.03 1,000 1,000
秦彩虹 上市公司员工王煜民的直系亲属 2026.01.19-2026.05.28 19,600 15,300
黄少泽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 2025.12.18-2026.12.26 800 800
邹晓露 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自然人股东王凯的直系亲属 2025.12.22-2026.03.25 4,000 4,000
根据相关人员签署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访谈情况,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在本次重组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同时,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声明及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名称 身份 交易期间 核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核查期间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2025.07.11-2025.10.27 6,600 6,600
国海证券一招商银行一国海证券启航量化对冲81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重组的联席主承销商 2026.05.28-2026.05.29 1,600 20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其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自查单位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是自营单元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基于量化策略开展的独立投资。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
3、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虚假、隐瞒、遗漏情形。”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期间内,国海证券自营业务在核查期间未买卖万隆光电股票,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国海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自查单位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是在严格恪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依据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的,是本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
3、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虚假、隐瞒、遗漏情形。”
综上所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及/或自查报告,其均声明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书面说明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本所律师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董一平
付涵冰
20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