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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2月30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

镇建设四路11809号2幢,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付小铜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4人,代表股份合计29885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8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9328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10556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0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191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191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0%。

3(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6关于修订《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10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1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862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

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1%;反对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6%;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3%。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29864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7%;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5%;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2%。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986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5%;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2986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5%;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

2.04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29864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2%;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

2.05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29864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82%;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

2.06审议通过《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同意2986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5%;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

2.07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2986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7同意117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05%;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

2.08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29860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

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同意116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13%;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2%;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

2.09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29856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

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同意116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25%;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0%;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

2.10审议通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同意29857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

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9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8同意1164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54%;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2%;弃权99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5%。

2.11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9857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0%;

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0%;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曲光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寿双朱培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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