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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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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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法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1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
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11809号2幢,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部分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经办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8919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672%。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2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600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036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9%;反对321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弃权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5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00%;
反对3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8%;弃权
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572%。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3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9%;反对35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2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98%;
反对35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弃权
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572%。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63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3%;反对535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7%;弃权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52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87%;
反对535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1%;弃权
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57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67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9%;反对321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弃权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同意5655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00%;
反对3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8%;弃权
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572%。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451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2%;反对179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33%;
反对179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451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2%;反对179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33%;
反对179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确认及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6066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32%;反对164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48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28%;
反对164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确认及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446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8%;反对164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3%;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3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47%;
反对164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3%;弃权
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47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1%;反对61620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6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46%;
反对162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4%;弃权
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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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常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