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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10证券简称:万隆光电公告编号:2026-038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控信息”)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

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核查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核查期间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事务代表(如为合伙企业);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关于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2025年6月3日)至《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2026年5月28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或其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期间买入上市公司卖出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资产评估机构就本项目

于宏伟指派的项目组成员于昊2026.01.06-2026.01.1350005000直系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何彦自然人股东刘军直系亲2025.12.22-2026.01.0944004400属

李显屏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2025.12.23-2026.05.1456005600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期间买入上市公司卖出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自然人股东李俊直系亲属

贺国君标的公司事业群总经理2025.12.1916000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缪彩虹自然人股东陈命强直系2025.12.19-2026.05.191320013200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刘浩志2025.12.19-2026.03.04160016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郑伟俊2025.12.19-2026.01.194004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徐腾云2025.12.19-2026.03.1024200242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唐登军2025.12.22-2026.01.20280027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夏寅啸2025.12.30-2026.2.25390039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盛晶晶2025.12.18-2025.12.235005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袁雪峰2025.12.18-2025.12.19100010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杨虹自然人股东袁雪峰直系2025.12.23-2025.12.2410001000亲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王小芬自然人股东曾智直系亲2026.04.22-2026.05.0720002000属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何红宇2025.12.18-2025.12.3010001000自然人股东交易对方富格合伙执行

杨双双事务合伙人主要人员吴2025.12.02-2025.12.0310001000刚直系亲属上市公司员工王煜民直

秦彩虹2026.01.19-2026.05.281530011000系亲属自查期间累计自查期间累计姓名身份交易期间买入上市公司卖出上市公司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黄少泽2025.12.18-2026.12.26800800自然人股东标的公司持股平台穿透

邹晓露自然人股东王凯直系亲2025.12.22-2026.03.2540004000属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内幕知情人员均已作出如下

承诺:

“1、本人/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

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

本人近亲属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本人近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本人近亲属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本人近亲属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声明及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

本人近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7、本人/本人近亲属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本人近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累计买自查期间累计卖名称身份交易期间入上市公司股份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数量(股)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本次重组的中2025.07.11-

66006600

司介机构2025.10.27

国海证券—招商银行

—国海证券启航量化本次重组的中2026.05.28-

1600200

对冲8118号集合资产介机构2026.05.29管理计划

自查期间内,财通证券、国海证券存在买卖万隆光电股票行为。财通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自查单位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情况,是本公司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十八条“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科创板跟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通过该类自营业务账户进行组合投资以及做市交易,属于《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禁止证券自营买卖的豁免情形,符合信息隔离墙管理要求。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

3、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虚假、隐瞒、遗漏情形。”

国海证券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国海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自查单位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资产管理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是在严格恪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依据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的,是本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

存在其他买卖万隆光电股票的行为。

3、本公司保证本报告所述情况属实,无虚假、隐瞒、遗漏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

具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自查报告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具的承

诺等文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及/或自查报告,其均声明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书面说明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本所律师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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