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关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7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
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听
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第五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
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7(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五)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
(七)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八)座谈交流、现场参观;
(九)邮寄资料;
(十)解答电话咨询;
(十一)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二)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三)路演;
7(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7(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公司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7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一),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二),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证券部负责联系特定对象确定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三)。上市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7(二)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7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附件一: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7附件二: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来访联系人姓名职务来访人工作单位来访人联系方式来访人员名单序号工作单位姓名职务
来访人关注内容(可另附调研交流提纲)
1
2
3
接待确认信息接待时间确认人签字备注
7附件三:
承诺书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告知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签署后
即生效;
8、本承诺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