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广哈通信证券代码:30071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零二五年七月
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或“公司”)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募集资金,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持续出台,支持通信、指挥调度、电力、低空经济等产业发展近年来,国家持续强化对公司所在行业及公司产品主要应用市场的政策扶持力度。
在通信领域,2021年11月,工信部发布《“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以 5G 等信息通信技术和数据要素为驱动力,拓展数字化发展空间;
把握行业发展新趋势,构建新型行业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优化国内国际市场布局,加强跨地域跨行业统筹协调。
在指挥调度领域,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县、乡镇等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人员选配、应急响应、指挥调度等制度。
在电力领域,2024年7-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继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与《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
2方案(2024-2027年)》,提出优化加强电网主网架、补齐结构短板,夯实电力
系统稳定的物理基础,以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加强智慧化调度体系设计,全面优化调度方式、机制与管理,鼓励探索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有源配电网调度模式,并通过完善市、县级电力调度机制,强化分布式资源管控能力,提升配电网就地平衡及对主网的主动支撑能力。
在低空经济领域,202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提出“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要求扩大空域供给并实施精细化管理。2025年3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开通低空物
流航线、开发低空旅游项目。低空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完善将也为公司所处的指挥通信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市场机遇。
综上,以上政策的出台,为公司的研发与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也为公司的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相关项目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响应国家号召,多方位满足电力、铁路、石油石化等关键行业的指挥调
度和通信的数字化转型需求2020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主线,强化数字化管理能力建设,推动 5G、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发展,构建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平台,提升核心技术创新水平。因此,在全球经济加速向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
公司作为在智能指挥调度领域领先的国有控股通信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助力数字经济建设,并主动承担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重任,紧跟国家战略导向与市场需求变化,制定“可靠通信网络、泛指挥调度系统、数智化服务”三位一体产业布局策略。基于深厚的通信技术与产品积累,技术布局延伸至信息化及信息集成、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研制先进且自主可控的基于云边端架构的IMS 调度系统、ICT 集成调度交换系统等核心产品,为用户提供保障特定关键任
3务的通信信息业务,满足电力、国防、铁路、石油石化行业专网对于 ICT 集成指
挥调度、IP 指挥调度、应急指挥调度的不同层次需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巩固在位优势,增强研发实力,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拓宽应用领域和场景,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未来通过实施新一代智能调度系统建设项目和数智指挥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公司可依托现有电力、国防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应用基础上,逐步围绕下游应用领域向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向发展的需求,迭代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并拓展铁路、石油石化等新应用领域和场景,开辟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
同时,通过实施调度指挥系统智能化核心技术研究项目,公司将提升技术创新的物理环境及研发设备,搭建人工智能行业创新实验室、通信研究实验室、媒体研究实验室,围绕语音交互调度智能体、低代码技术、终端通信、网络传输、音视频性能优化等方向开展研发,推动技术成果向智能调度、融合通信、数智机场、低空通航、人防等业务场景转化,提升产品的智能化、安全性和用户体验,推动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支持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改善资本结构,财务结构将更为稳健合理,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升。
公司面对增长潜力巨大的市场机遇,依托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市场储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补充业务发展资金,加快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也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4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新一代智能调度系统建设项目、数
智指挥系统升级建设项目、调度指挥系统智能化核心技术研究项目。近年来公司业务保持快速发展,内生性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现有业务增长需求,在此背景下,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需要外部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相5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2、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8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六个月;
(5)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向主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
总额的比例未超过30%。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6、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
9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备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履行相关披露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10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12月前实施完成,该完成时
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行情、公司经营
环境、证券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以249170606股为基础,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
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假设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计算,发行数量为
4983412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299004727股;
(4)假设2025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24年增长20%;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
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6)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股票回购注销、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11(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2024年度/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2491706062491706062990047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7387.388864.868864.86
净利润(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6920.318304.388304.38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9650.35580.349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9650.35580.34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
0.27770.33330.3278
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
0.27770.33330.3278
每股收益(元/股)注1:表格中指标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进行计算;
注2: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
益(2023年修订)》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界定。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相比发行前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12支持公司未来业务拓展。但是,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即期
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未来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做
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承诺或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不仅可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
资金支持,还能提高公司主营业务产研实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具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能充分独
13立运行、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
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持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专注主营业务经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四)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4(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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