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11月
3-1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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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5年10月10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1月4日出具《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作
3-2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问题2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7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新一代智能调度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数智指挥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调度指挥系统智能化核心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
项目一依托公司现有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应用基础,迭代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并拓展铁路、石油石化等新应用领域,为公司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预计运营期年均营业收入42684.57万元,年均净利润6146.21万元。项目二拟开发和生产的两大核心产品分别为数智机场系统和智能信息指挥通信系统,预计运营期年均营业收入30174.29万元,年均净利润5421.12万元。项目三重点搭建人工智能行业创新实验室、通信研究实验室和媒体研究实验室,提升产品的智能化、安全性和用户体验。该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项目一及项目二将新建研发、生产、办公及配套场地,项目三新建研发场地、搭建专业实验室。根据项目投资构成,本次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27852万元用于建筑工程费,21999.96万元用于设备购置费,12705.21万元用于研发费用。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6)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次发行募投项目选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信路以东、云埔三路以北地块(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用地”),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均在
该等用地上建设及运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募投用地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情况如
下:
1)2025年8月,发行人已支付募投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3308000元;
2)2025年8月25日,发行人收到由广州交易集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
具的《成交确认书》,确认发行人已通过招拍挂方式以总价1654万元竞拍取得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信路以东、云埔三路以北(宗地编号为:YPG-E-1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M1);
3-43)2025年9月8日,发行人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YPG-E-10,出让宗地坐落于黄埔区云信路以东、云埔三路以北,出让宗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在2025年12月3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发行人;
4)截至2025年9月22日,发行人已就募投项目用地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5)截至2025年11月5日,发行人已就受让募投项目用地缴纳相关印花税及契税;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办理募投项目
用地相关交付手续,发行人将于募投项目用地交付手续完成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行人预计取得上述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
二、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2024年4月2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关于核发广州市黄埔区YPG-E-10 地块规划条件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4925 号)(以下简称“《规划条件的函》”),载明 YPG-E-10 地块位于黄埔区云信路以东、云埔三路以北,总用地性质(含兼容性)为一类工业用地(M1)。《出让合同》约定,YPG-E-10 地块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按照《规划条件的函》的要求开发建设该地块。
2025年9月3日,发行人与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于 YPG-E-10 地块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发行人于 YPG-E-10 地块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智能指挥调度产业园、开展指挥调度通信产品的生产和检测,准入产业类型为“通信行业”。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将积极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开展用地活动,确保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募投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或禁止类的用地类别,符合《规划条件的函》《出让合同》《监管协议》规定或约定的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及准入产业类型等要求,因此,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3-5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广州交易集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出让合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
的《规划条件的函》、发行人与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的《监管协议》;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支付募投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及缴纳印花税及契税的完税证明;
(3)取得并查阅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募集说明书》;
(4)检索并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5)取得发行人就上述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取得募投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履
行完毕招拍挂程序以及完成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相关印花税及契税,发行人已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出让合同》,发行人正在办理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交地手续,发行人将于募投项目用地交付手续完成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预计取得上述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募投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或禁止类的用地类别,符合《规划条件的函》《出让合同》《监管协议》规定或约定的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及准入产业类型等要求,因此,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
(以下无正文)3-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季诺律师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公章)王峰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张焕彦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杨涵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倩律师年月日



